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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1/20240516-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5-16 1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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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腾冲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腾冲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地区草原生态质量逐步恢复。但是,当前腾冲市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422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统筹推进腾冲市草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亟待对草原保护与利用空间进行明晰,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刻不容缓。

二、目的意义

划定基本草原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基本草原划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划定基本草原工作,确保全市基本草原质量提高、布局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草原生态根基。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划定范围、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保障措施5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到20246月底前,形成腾冲市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上报保山市级复查、省级核验。建立腾冲市基本草原数据库。

(二)划定范围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同时,在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外,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储备区原则上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三)工作程序。包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工作方案、资料收集、物资准备、图斑预判、现地调查核实、质量检查、公示、形成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数据库9个部分。

(四)任务安排。按以下流程推进:20244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工作方案;20244—5月资料收集、物资准备、图斑预判、现地调查核实;20246月质量检查、公示、形成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数据库。自然资源局和林草局对划定的基本草原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形成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数据库,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精准管理。

(五)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数据支撑、强化过程管控、强化经费保障、强化宣传引导5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四、核心举措

(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由腾冲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市林草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科学确定基本草原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全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成果、数据,基于更好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便于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以及草原生态保护利用等方面,同时考虑到图斑破碎化难以监管的实际,按省级要求,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