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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77-X/20231129-00008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1-29 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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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什么内容?

19条,分为总则、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使用、征收入库、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概念解释。《办法》阐明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流转环节,对土地出让收入收取的资金。

(二)关于征收主体。明确了试点期间,调节金征收主体为腾冲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三)关于征收范围。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租赁等交易行为的,需征收调节金。

(四)关于征收标准及使用。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的征收标准和管理使用。调节金按成交土地出让总价款、出租租金总额,区分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及不同土地用途分不同比例征收。

(五)征收入库。明确了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明确了违规使用调节金的情形,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束。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新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三、《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什么亮点?

(一)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主体为腾冲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为征收入市土地调节金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对入市收益调节金作了硬性规定,具体征收标准:调节金按成交土地出让、出租收入,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缴纳:入市土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商业类用地按入市收入的40%缴纳,工业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用地按入市收入的20%缴纳;入市土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商业类用地按入市收入的20%缴纳,工业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用地按入市收入的10%缴纳。有效保障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