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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20-0330004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30 1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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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腾冲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

近年来,随着中央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对扶贫资金的投入在不断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管理规定也在逐步完善,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我市2017年出台的《腾冲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腾政办发〔2017104号)部分条款规定和现行的扶贫资金管理有所冲突,比如:基本建设类项目质保金扣留比例、年度资金结余结转率、资金拨付和报账手续等;同时市审计局在对我市2018年扶贫资金审计报告中也提出质保金扣留比例和现行住建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相关规定不相符。

  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精神,加强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强化扶贫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根据各级最新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在总结实践工作基础上,对2017年出台《腾冲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又书面征求了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计、乡镇和财政局相关股室意见,各方面意见在修订形成的新办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第一条修订依据增加《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办法20191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云财脱贫组201968号)等三个文件,删除《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文件依据。

二、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范围删除了以及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说法。

三、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增加了巩固提升措施

四、第五条将控制现金支出,不得大额提现。修改为杜绝现金支付;增加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规定支付扶贫资金;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入村集体等各类非项目实施单位账户;严禁违规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扶贫资金支出;严禁在扶贫项目资金支付过程中违规支付质量保证金。等规定。

五、第七条将当年度资金结余结转率必须控制在10%修改为8%;增加了结转结余资金各部门责任。

六、第八条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部门由政府修改为扶贫领导小组;明确了由各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具体乡镇,严禁违规将资金下达级主管部门后转拨乡镇;市本级资金分配时限要求全部删除。

七、原办法中第十条中央和市级项目管理费支出管理规定删除,不再执行据实列支1%项目管理费要求

八、第十一条增加了水务、农业农村、交通、教育、人社、组织等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九、第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扶贫部门为项目库牵头管理部门。

十、第二十五条增加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直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管理规定。

十一、第二十七条将工程类项目按项目资金总额的5%—10%扣留质量保证金。修改为工程类项目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十二、第二十九条公开公示文件依据进行删减,并明确公开时限。

十三、根据省财政厅最新解释口径,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式不属于报账制,所以原办法第五章报账程序内容全部删除,第五章新增加为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资金支付审批、原始凭证资料资金支付审批资料清单模板进行了明确规定。

十四、对2017816日《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2017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