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30/2018-072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09-10 11: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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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为落实治欠保支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国务院决定从2017年到2020年,对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考核。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5号)第十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3.《保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保政办发〔2018〕8号)文件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二、主要内容
印发《腾冲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办法》明确了考核的主体和对象、考核的内容和程序、考核分级和评价标准、考核结果的运用等事项。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办法》指出,考核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强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考核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办法》规定,考核分为三个步骤。一是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实地核查。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核查。三是综合评议。根据自查报告,结合实地核查等情况,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
《办法》指出,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单位,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对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