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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21-0302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3-02 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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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通知规定(部门“三定方案”)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并负责一般公务用车等相关资产具体管理。其他管理机构及职责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1.土地处置;

2.房屋构筑物处置(其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车辆处置(其中:执法执勤用车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公务用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协议处置股权;

5.5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6.单项资产原值100万元(含)以上或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总计在2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二)其他市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1.土地处置;

2.房屋构筑物处置(其中: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使用年限30年以上且未到最低使用年限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车辆处置(其中:执法执勤用车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公务用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协议处置股权。

(二)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各乡镇制定本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确定。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