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2-0405009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意见征集 | 发布日期 | 2022-04-05 09:56:3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强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和《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2011—2025)》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起草了《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5日—5月5日。联系电话:5132126,电子邮箱:yntcgov@163.com。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5日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和《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2011—2025)》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和顺镇辖区范围内居住或从事管理、经营、建设、旅游、科考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和顺古镇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强化保护、严格管理、全民参与、和谐共赢”的原则,严格执行《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2011—2025)》、《和顺古镇保护与发展规划》有关规定,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和顺古镇的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景区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四条 和顺古镇的保护管理范围为和顺镇管辖的行政区域。和顺古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水碓社区村民委员会所辖的主要居民区,包括大寨子片区、和顺图书馆、艾思奇纪念馆、张家坡、贾家坝等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水碓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居民区以及大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区。
风貌协调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和顺镇管辖的其他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具体范围以腾冲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区域为准。
第五条 和顺古镇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和顺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三)传统民居、牌坊、石桥、古巷、古月台、古墙(照壁)、古井、古洗衣亭、古石刻、古木刻、古树名木等;
(四)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
(六)其它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六条 和顺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腾冲市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建立和顺古镇保护基金,用于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和顺古镇保护专项资金,资金由政府投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古镇内国有资产收益、社会捐赠以及其它收入构成,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一)道路交通、水利、人饮、消防、污水处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恢复,公益设施的改造;
(三)古镇保护的宣传、培训;
(四)古镇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五)古镇保护管理的日常运行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 腾冲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和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腾冲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和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和顺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10月30日为和顺古镇保护宣传日;表彰和奖励在和顺古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征和顺古镇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依法组织执行和顺古镇保护规划,编制、修订和顺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建立和顺古镇保护名录制度,定期对和顺古镇保护对象进行普查登记,编制保护名录,分类设立相应的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统筹和顺古镇保护范围的经营业态,制定并发布鼓励、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和顺古镇旅游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和顺文化旅游特色的产业。
第十条 和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和顺古镇优秀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开发,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积极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传承、弘扬富有和顺地域特色的马帮文化、侨乡文化、名人文化、抗战文化、家风文化、生态文化等;
(二)设立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等场所;
(三)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交易、收藏、展示民间工艺产品;
(四)开展传统娱乐、民间艺术表演以及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和顺古镇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等相关古镇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和顺古镇保护与发展规划、和顺景区详细规划和具体管理措施;
(三)保护和顺镇辖区内的古民居、古建(构)筑物,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四)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对和顺镇辖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建筑物、构筑物等,实施前置审核把关、监管;对公共设施建设和街巷体量、风貌调整做好规划、指导、监督和验收等环节的工作;
(五)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和顺古镇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方案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
(六)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和顺古镇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和布局进行前置审核把关;
(七)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和顺古镇内的环境卫生、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和监管;
(八)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对和顺古镇内的市场布局和商业经营规划,制定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合理布局经营业态。
(九)牵头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和顺古镇资源开展调查,建立和完善资源档案。
(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和顺古镇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十一)负责公共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十二)协调市、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古镇保护管理的其它工作。
(十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依法行使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四)执行和实施古镇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和顺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有关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具体管理措施;
(三)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四)负责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五)会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对古镇资源开展调查,建立和完善资源档案;
(六)组织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和顺古镇传统文化;
(七)修建和完善和顺古镇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
(八)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其他古镇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在和顺古镇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物,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市林草局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和顺古镇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及其他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和顺古镇的社会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和顺古镇内文物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编办、发改、财政、住建、公安、应急、林草、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卫健、民政、民宗、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税务、侨联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在和顺古镇内的建设、维护、修缮和开展公益、策展、经营等活动应当符合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和顺古镇范围内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进行建设、维护修缮时,应当符合《腾冲市和顺古镇建筑物、构筑物维修规范》《腾冲市乡村民居建筑导则手册》《腾冲市乡村风貌建设导则》有关规定。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和顺镇辖区内从事建设、维护、修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文化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设置安全标识和防护设施,文明施工;严禁占道或挤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十九条 和顺古镇内挂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拆建。产权人和使用人必须履行保护义务,对古民居、古建筑进行维修、清洗和装修装饰的,不得改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房屋原有风貌,禁止擅自拆除、改动古民居和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及其他装饰构件。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和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做好保护和修缮工作。
和顺古镇内挂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维护修缮为主,维护修缮必须遵循“修旧如旧、随旧清洗”的原则,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向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修缮方案,经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局、民宗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其他未挂牌保护的旧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或拆旧建新,由产权人向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修缮或拆旧建新的实施方案,经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局、民宗局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和顺镇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及对房屋、构筑物进行加固、修缮和功能配置调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房施工方案;经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初步审核后,报腾冲市和顺古镇居民建房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全程监管和验收,验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归档,材料中需附有前后对比实景图。
第二十二条 和顺古镇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应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腾冲地热火山风景名胜区和顺景区详细规划》和《和顺古镇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
(一)和顺镇辖区内各类建筑不得超过规定的控制高度,具体规定如下:
1.村民组织活动场所、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等公益性建筑及旅游服务设施建筑限高13米,建筑物以二层高限;居民点建筑限高9米,建筑物以二层高限;
2.部分寺庙宗祠、益群中学新址建筑以四层高限,建筑限高18米;
3.在和顺辖区内实施的项目建设及其他旅游配套项目建设,建筑层高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规划实施;
4.洗衣亭、风雨亭以一层高限,建筑限高6米。
(二)和顺镇辖区内各类建筑的其他规定如下:
1.建筑体量控制。建筑体量和布局应以和顺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为准,建筑高度应符合高限控制分区的规划要求。
2.房屋建筑坡屋面控制。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的所有房屋建筑必须采用全坡瓦屋面,其余区域的房屋建筑也要尽量采用全坡屋面(其坡屋面面积不得低于屋面总面积的80%)。
3.建筑材料控制。古镇保护范围必须保持传统建筑建材。其他区域一般采用石材、木材等传统建筑材料。
4.建筑色彩控制。古镇保护范围必须保持传统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必须与环境协调。一律不得使用艳丽弦目的色彩作为建筑的外装饰,已建具有艳丽弦目色彩的新建筑必须整改。
第二十三条 在和顺镇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对不符合和顺古镇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和顺古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和顺古镇范围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室外地上式道路消火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和顺派出所、和顺消防救援站负责和顺古镇的火灾扑救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和顺古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安全、防火、防灾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内房屋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房屋实际管理人或使用人为管理使用房屋的直接责任主体,在管理使用范围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报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
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和顺古镇保护区内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顺古镇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主动开展或者参加消防演练。
第二十九条 在和顺古镇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开展水上经营活动,应当经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报海事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做到明码标价,文明经营,不得虚假宣传、哄抬价格和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和顺古镇内,经营场所陈列的商品、加工器具、营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及占用公共场所、设施。
第三十三条 摆摊、设点进行经营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三十四条 未经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及和顺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和顺古镇内摆设宣传促销摊点,发布商业广告,发放、粘贴宣传单,组织商业、文化、影视拍摄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实行机动车辆准入及限时制度,市政工程、观光游览、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应急救灾等特种车辆除外。
驶入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巷道、月台等非停车区域停放。
第三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和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一定的时间和路段,限制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机动车在非指定位置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三)撤销和顺古镇内的临时停车场(点),关闭公共停车场和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
(四)变更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站;
(五)制止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及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市级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疏散,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在和顺古镇内进行的文物考古发掘,由国家考古发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第三十九条 对和顺古镇内名木古树和已成为景观组成部分的树木,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应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林草局督促相关责任人做好日常管护工作。
第四十条 在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
(三)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
(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建筑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六)露天焚烧垃圾、秸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第四十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二)破坏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三)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架设阳光棚、雨棚、钢架房、铁皮房、水塔、太阳能等附属设施。
第四十二条 在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破墙开店;
(二)使用高噪音设施设备招揽顾客、举行活动;
(三)擅自在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第四十三条 负有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