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0-7/20240605-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集中采购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14:34:51 |
文号 | 浏览量 |
成都市百世利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腾冲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病床、手术床)”项目的投诉补正材料,我局已于2024年6月3日收悉,经审核:
本机关认为:补正材料未按我局2024年5月29日发送你公司的《投诉补正事项通知》进行补正,缺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点规定的信息内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方式提起投诉。投诉材料中无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只提供了腾冲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腹腔镜(4K)项目的询问函回复,没有提供质疑和质疑答复函, 投诉书投诉的项目名称是腾冲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病床、手术床)的项目投诉,然而具体质疑函上的内容都是关于腾冲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腹腔镜(4K)项目的,投诉的项目名称和质疑的内容不一致;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你公司提交的举证材料均为云南省政府网公告的相关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或者相关供应商参与报名投标的截图,并未提供能够证明相关供应商有违法中标或围标串标的直接证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提起的投诉。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财政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