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056994753Q/20240409-0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17:50:33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法、适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股室、直属城管执法中队。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个人拟作出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决定;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其他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四)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五)经腾冲市人民政府责成,对已完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六)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八)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政策法规保障股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 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报送政策法规保障股审核,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申请说明1份,包括基本事实和执法程序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三)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四)法律适用及行政裁量权适用情况;
(五)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条 政策法规保障股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政策法规保障股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程序违法的,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七)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对政策法规保障股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八条 政策法规保障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有权向当事人及具体办案的人员和单位了解相关案情,承办人和承办机构应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九条 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驻队制度,对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事项,法律顾问提前介入,会同执法人员开展法律论证,通过预设违法情况倒推执法注意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帮助执法队员理清执法思路,研究法律对策,减少法律风险。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但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政策法规保障股负责解释。2018年7月1日印发的《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