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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3056994753Q-/2022-0701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7-01 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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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了确保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二)认为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或撤销的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要件,向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投诉人申请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依法履行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情形。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拨打政府热线0875-12345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电话:0875-5139302,受理机构为腾冲市纪委监委驻住建局纪检组。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可拨打政府热线0875-12345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采用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电话:0875-5183311、0875-5183322,受理机构为腾冲市智慧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受理后转相关股(室)、队、站、中心、窗口或各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办理。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的,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六、腾冲市纪委监委驻住建局纪检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时,需要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的,相关业务股(室)、队、站、中心、窗口或各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必须积极配合,被调查人员要如实反映执法情况。

七、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按《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