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056994753Q-02_Z/2018-0726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机构概况 | 发布日期 | 2018-01-17 10:0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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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建执〔2009〕672号)文件,腾冲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2月成立,2015年5月腾冲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更名为腾冲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7月更名为腾冲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是当前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会议明确规定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即:“原则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具体方案,6月底前市、县政府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2017年2月,腾冲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腾冲市深入推进城镇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这标志着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我市成立了腾冲市城镇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和协调全市城镇管理工作。明确了腾冲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后更名为“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正科级机构。框定了城市管理职责,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范围。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现已将“腾冲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腾冲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划转至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年4月腾冲市18个乡镇成立了乡镇执法大队,为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接受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乡镇的双重管理。乡镇执法大队设专职大队长1人,按副科级配备。
内设行政办公室、法规股、城乡规划监察中队、广告股、执法大队5个机构。下设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环卫站2个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