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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31024-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以案释法案例库 发布日期 2023-10-24 14: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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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冲市某电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受理时间:2023年7月6日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

受理组织类型:腾冲市人民法院

供稿:腾冲市人民法院牛玉蕾

审稿:腾冲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许均雳

检索主题词:知识产权 商标权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冲市某电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动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先后注册了第21915137号、第38875077号商标,受让了第8967278号、第16609402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发现,被告腾冲市某电动工具经营部销售带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同类商品。经过原告的行政投诉,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了腾市监罚 【2022】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以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本院结合案情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告知了被告其行为已经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也告知了原告,被告的侵权行为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告陈述了虽然其确实销售了该产品,但是该产品是其向他人购买,同时其也愿意赔偿原告一部分损失的意愿。原告则要求被告最低赔偿6000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腾冲市某电动工具经营部支付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同时,该款被告于调解时即向原告付清。

【案件点评】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同类商品,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侵犯。经行政处罚,被告已停止其侵权行为。本院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及时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性权益,同时也维护了诚信的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