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54-2/20231024-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以案释法案例库 发布日期 2023-10-24 14:18:2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原告某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与被告隆阳区某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

受理时间:2023年3月31日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

受理组织类型:腾冲市人民法院

供稿:腾冲市人民法院牛玉蕾

审稿:腾冲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许均雳

检索主题词:知识产权 放映权

原告某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与被告隆阳区某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经授权,有权对案涉歌曲复制权、放映权进行管理,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被告隆阳区某娱乐城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集中授权范围内的作品进行经营放映活动。2022年9月29日,原告委派人员来到被告处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到该营业场所点歌系统中涉案96首歌曲作品。原告委托人员在被告扫码支付了相关费用198元。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诉讼来院。

另查明,2022年4月25日,原告曾因相同事项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24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元及惩罚性赔偿金24024元,合计48548元。

【处理过程】

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权属来源、计费标准、被告侵权情况及原告支付包间消费、差旅费的相应证据。

【处理结果】

本院结合案情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隆阳区某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涉案96首(详见附录:侵权作品清单)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隆阳区某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8314元,惩罚性赔偿金28314元,合计56628元;三、被告隆阳区某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维权的合理费用6236.5元;四、驳回原告某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某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负担969元,被告隆阳区某娱乐城负担69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未与原告签约,即对原告享有放映权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放映活动,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故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同时,被告在被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就同样的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义务。被告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复侵权,情节严重,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措施。根据被告KTV所在位置,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疫情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能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公正判决案件。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既能对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进行惩罚,也能减少被告再次侵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