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30725-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以案释法案例库 | 发布日期 | 2023-07-25 10:5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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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产业日趋成熟,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一大批直播平台和主播群体应运而生。为了防止主播在合作解除后寻找其他公司而给平台带来竞争压力,减少其“跳槽”带来的经济损失,很多公司都会与带货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近日,腾冲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竞业限制案件,当事人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XX年3月23日,欧某与某珠宝公司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琥珀销售主播,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年内,欧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该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在此期间,某珠宝公司向欧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同年7月29日,某珠宝公司辞退欧某,欧某离职后未收到该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向腾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经审查后依法做出裁决:确认解除欧某与某珠宝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某珠宝公司支付欧某竞业限制经济赔偿22218元。
收到仲裁裁决后,某珠宝公司以欧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数条视频,意在销售琥珀商品为由,向腾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欧某签订的竞业协议,并免除珠宝公司的仲裁赔偿义务。诉讼中,欧某称其并未违背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其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内容均为宣传琥珀知识,并未进行盈利。之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讲授法律规定、剖析法理人情。经过调解,双方就争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解除某珠宝公司与欧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由某珠宝公司支付欧某竞业限制赔偿款6865元。
随着网络直播成长为新兴产业,许多带货主播都有着巨大的网络影响力以及强大的客户粘性,再加上带货主播背后的公司为了培养主播也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故与“老东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播一定要诚信履约,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样的,离职竞业限制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公司的经营利益,也需要对网络主播群体的择业自由权和基本生存加以保护,兼顾双方主体的利益,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公司应积极主动为主播提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