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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2-1117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以案释法案例库 发布日期 2022-11-17 15: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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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一、案件名称

蔡某某、杨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受理时间:20XX年12月11日

案件类型:一审公诉案件

受理组织类型:检察机关

供稿: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朱素娟

审稿:王成蕊

检索主题词:盗窃、公司财产

三、案例正文采集

蔡某某、杨某某

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案情简介

1.20XX年7月27日凌晨,蔡某某伙同余某某(在逃)窜至滇滩镇棋盘石某甲公司18号矿洞,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线和铜质部件盗走后卖出,获利2000余元。被盗的变压器型号为S9-100/10,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1480元。

2.20XX年9月2日凌晨,蔡某某伙同余某某、熊某某(在逃)窜至腾冲市中和镇新岐村某乙公司矿区黄心山河,将山坡上的一台变压器的铜芯线和铜质部件盗走,被盗的变压器型号为ZSG11-200/10,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7370元。当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每公斤33元、总价人民币15246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盗窃来的铜芯线和铜质部件。

3.20XX年9月6日凌晨,蔡某某伙同余某某、熊某某窜至腾冲市中和镇新岐村某乙公司矿区老鼠窝1号矿洞,将山坡上的一台变压器的铜芯线和铜质部件盗走,变压器型号S11-M-315/10,经认定价值人民24850元。当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每公斤33元、总价人民币132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盗窃来的铜芯线和铜质部件。

4.20XX年9月16日凌晨,蔡某某伙同熊某某、余某某、蔡国庄窜至腾冲市曲石镇菁桥村铁冒山某丙公司,将该公司配电室房顶的变压器的铜芯线和铜质部件盗走,变压器型号为S11-M630/10,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5850元。当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每公斤33元、总价人民币13761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蔡某某等人盗窃来的铜芯线和铜质部件。

(二)处理过程

20XX年12月23日,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6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腾冲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院指派检察员王成蕊出庭支持公诉。

(三)处理结果

20X1年4月14日,腾冲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案例点评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快速审查、精准引导侦查,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公安侦查人员沟通,发出补侦提纲,进一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补强,对侵害民营企业案件核实清楚,挽回企业损失。变压器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价值较大,该案及时准确打击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形成了打击声威,为企业营造了和谐稳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