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2-0406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以案释法案例库 | 发布日期 | 2022-04-06 08:43:41 |
文号 | 浏览量 |
受理时间:20XX年3月31日
案件类型:民商事案件
受理组织类型:腾冲市人民法院
供稿:腾冲市人民法院牛玉蕾
审稿:腾冲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许均雳
检索主题词:居间合同 中介合同
原告腾冲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赵某、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赵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拟出售其名下的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某室房屋。经原告腾冲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案外人杨某向二被告购买该房屋。2019年9月17日,杨某与二被告及原告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房地产转让(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完成后原告向买卖双方各收取佣金(居间服务费)6200元。后原告按合同提供了居间服务,买方杨某及卖方二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2019年10月30日,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某室不动产权证由二被告变更登记为杨某。杨某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及其它费用,但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原告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6200元。
【处理过程】
本案于20XX年3月31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于20XX年4月14日登报公告。公告期满后,于20XX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次日结案。
【处理结果】
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居间服务,二被告与买方的房屋买卖已履行完毕,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主张二被告按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故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告赵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腾冲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62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居间服务,使被告就自己出售的房屋与案外人达成了协议,故原告已履行完毕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本案系20XX年所审理案件,彼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实施,故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对本案进行了进行审理。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九百六十三条对本案进行审理。
居间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居间人相应报酬的一种行为。居间人有相应的业务渠道,能为合同的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服务,降低达成合同所需的成本。其行为能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增加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参与率。本案通过判决,保护了合法的居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