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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4-2-/2021-121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司法局
公开目录 以案释法案例库 发布日期 2021-12-10 16: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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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冲市XX花炮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案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一、案件名称

腾冲市XX花炮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案

二、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受理时间:20XX年2月5日

案件类型:

受理组织类型:

供稿: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娅金

审稿:

检索主题词:

三、案例正文采集

腾冲市XX花炮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7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0〕118号)安排和要求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XX花炮厂进行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人员在该厂的成品库对待销的荷花牌特级电光炮1000型和800型两个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特级电光炮1000型检验结果为烧成率80%、81%;特级电光炮800型检验结果为烧成率80%、80%、80%;所抽的两个产品均不符合标准GB160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烧成率﹥90%的规定及《2020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判为不合格产品。20XX年2月4日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市监案件交办〔20XX〕7号交办通知书,交由我局办理。

执法人员在接到案件交办通知书后于20XX年02月07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 NO:YHSC20X0-12-007、NO:YHSC20X0-12-008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并对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工作人员2020年12月27对所抽检的涉案产品库存数量进行现场核实。当事人对生产销售的爆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提出复检。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

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06月经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民用爆竹生产销售。2020年08月获得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云)YH安许证字(20X7)020001号爆竹类生产(C级)安全生产许可证。2020年12月27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和要求在该厂的成品库对该厂生产的荷花牌特级电光炮1000型和800型;进行抽样送检,两个产品的信息均为:产品级别:C级;消费类别:个人燃放;产品类别:炮竹类;生产日期:2020年11月;保质期:三年;产品执行标准GB16031-2013、GB24426-2015;型号规格:12封/件、含药量:单个含药量 大炮0.2g/个总药量37.4g;共抽取样品数量为特级电光炮1000型2*10封;特级电光炮800型每个样品2*5封;以上样品一份送检一份留厂备检,样品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1000型检验结果为烧成率为80%、81%;特级电光炮800型检验结果为烧成率80%、 80%、 80%; 所抽的两个产品均不符合标准GB160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烧成率﹥90%的规定和《2020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判为不合格产品。至抽样时当事人共生产XX牌特级电光炮1000型278件,销售价85元/件未曾销售过;800型特级电光炮共生产95件抽检时为12件,已经销售83件,成本价是71.3元/件,销售价76元/件,20XX年02月07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并核实当事人已经将1000型278件、800型12件进行销毁,已无库存。至查获之日货值金额共30850元,获得违法所得390.1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炮竹经检验不符合GB160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后及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未使不合格产品再流入市场,主动消除危害,并且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对不合格产品积极分析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其情节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待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90.1元;

二、处罚款25000元;

两项合计25390.1元。

案例点评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源头生产企业监管,不断强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生产,促进烟花爆竹企业产品质量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是最大程度杜绝烟花爆竹质量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