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1-0823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以案释法案例库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14:30: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案件名称:关于对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受理时间:20XX年11月16日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受理组织类型:行政机关
供稿: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明兰
审稿人:杨新云 聂根源
检索主题词:对某有限公司骗取中标处罚
一、案例正文采集
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有限公司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腾冲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于20XX年10月20日在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发布了招标公告,20XX年11月10进行开标、评标,11月11日在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对三家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宾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3日对第一标候选人提出质疑,认为第一标候选人某有限公司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经相关人员到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网查询,该公司已于20XX年6月将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迁出至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时确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
【处理过程】腾冲市住建局于20XX年11月16日对该事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腾冲市住建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11月26日分别对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公司经营部部长刘X进行了调查询问,两人均承认公司在参加腾冲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投标时的违法行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认可处罚。
【处理结果】由于该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未给招投标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腾冲市住建局于20XX年12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某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金额2291.71万6‰的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为137502.60元;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刘卓处以罚款数额137502.60元的6%的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为8250.15元。
【案例点评】本案是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有限公司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行为行政处罚的案件。该案件办理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处罚的依据正确,自由裁量权适当。即适用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