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1-0823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以案释法案例库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14:27:2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案件名称
孔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二、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受理时间:20XX年1月1日
案件类型:卫生行政执法
受理组织类型: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供稿:腾冲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 李树梅
审稿:腾冲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所长 李加旺
检索主题词:卫生 行政执法
三、案例正文采集
孔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 20XX年01月01日,接被镶牙者杨某举报孔战青在界头街非法帮人镶牙。随即卫生监督员赶往现场,经检查发现:孔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界头镇界头社区下街口373号曾为杨某、李某开展过诊疗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孔XX于20XX年1月6日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处理过程】本案在程序上经过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合议、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卫生行政处罚、送达、结案等程序。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孔XX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元及腾卫医证保决〔2021〕1号所保存的器械,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孔XX于20XX年1月6日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完整。本案对违法主体孔XX作出了准确完整认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腾卫医证保决〔20XX〕1号所保存器械及现场照片为证。
(三)适用法律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本案在程序上经过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合议、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卫生行政处罚、送达、结案等程序,所有的流程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五)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后,我市查处的第一个“游医”案件,处罚幅度大,有力震慑了非法行医者,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