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1-0823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以案释法案例库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14:25:35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案例名称
杜××毁坏林地案行政处罚
二、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受理时间:20XX年4月28日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受理组织类型:行政机关
供稿: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审稿:刘永强
检索主题词:案件、毁坏林地、行政处罚
三、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XX年4月26日,腾冲市林业草原稽查大队在日常巡护过程中发现腾冲市固东镇罗坪社区土母山背后集体农用地内有人从事采石活动,随即我队进行调查。经初查,杜××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固东镇罗坪社区土母山背后集体农用地内从事采石活动,毁坏林地采石前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处理过程】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请示,市局于20XX年4月27日将该案以腾林草罚立字[20XX]第75号林业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经调查查明,杜××于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固东镇罗坪社区土母山背后集体农用地内从事采石活动,毁坏林地采石前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经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工程技术人员测算:采石使用的部分地块属2019年林保一张图、腾冲市林改成果图范围内的Ⅳ级林地,采石使用林地分为2块,第一块采石使用林地面积为:2755平方米(4.132亩);第二块采石使用林地面积为:2725平方米(4.088亩),合计采石使用林地面积为:5480平方米(8.22亩)。
【处理结果】杜××毁坏林地采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对违法行为人杜××毁坏林地采石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于20XX年9月30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截止20XX年6月2日,当事人进行场地平整、回填表土、覆土约3300立方米,在被毁林地内种植林木(秃杉),并撒播草籽。7月购买6公斤桤木种子,已撒播,第一次种植死亡的树苗目前已补种完成。
【案例点评】林草局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当事人认识到破坏森林资源的严重后果,及时拆除加工碎石的设备,平整采石地块,并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进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真正做到了“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