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829-00020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10:34:44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腾冲大景慕尚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81MA6Q408C2T。地址:腾冲市西源街道侍郎坝社区国际高尔夫旅游度假村观景西路腾贤苑**栋。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性别:男,民族:汉,学历:大学,身份证号码:612729********2113,住址:陕西省佳县通镇王家沟村***。
委托代理人:张应梅,性别:女,民族:汉,学历:高中,身份证号码:612730********1029,住址:陕西省佳吴堡县岔上乡薛家峁村***,联系电话:177****7766。
2025年3月26日,我局依法对腾冲大景慕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西源街道侍郎坝社区国际高尔夫旅游度假村观景西路腾贤苑59栋建设员工餐厅、地下机房,并对所购买房屋四周进行扩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大景慕尚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张应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腾冲大景慕尚酒店有限公司。
2.腾冲市西源街道侍郎坝社区国际高尔夫旅游度假村观景西路腾贤苑59栋不动产登记证1份,证明该公司已办理的合法手续范围不包含上述违法建筑面积。
3.《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建设的事实。
4.《测绘成果报告》《工程造价书》各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建设的员工餐厅、地下机房等建筑面积和工程造价情况。
5.现场照片7张,证明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西源街道侍郎坝社区国际高尔夫旅游度假村观景西路腾贤苑59栋建设员工餐厅、地下机房等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5〕第79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5〕第79号),腾冲大景慕尚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点五的罚款,即:373397.81×8.5%=31738.8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将罚款缴至腾冲市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腾冲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