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110-0001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09:48:30 |
文号 | 浏览量 |
被处罚人:王伦,男,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荷花傣族佤族乡甘蔗村委会甘蔗寨2组。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王伦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王伦于2017年开始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石头山文笔塔占用土地3.8701亩建设房屋(其中:砖混结构建筑2栋、钢架结构建筑1栋,总建筑面积2580.08平方米),于201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王伦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石头山文笔塔占用土地3.8701亩建设房屋(其中:砖混结构建筑2栋、钢架结构建筑1栋,总建筑面积2580.08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2.拍摄建设现场照片5张,证明王伦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石头山文笔塔占用土地3.8701亩建设房屋(其中:砖混结构建筑2栋、钢架结构建筑1栋,总建筑面积2580.08平方米)的具体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03日依法向王伦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石头山文笔塔占用土地建设房屋进行现场勘测,2024年12月16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4〕第74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第74号),王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砖混结构建筑2栋、钢架结构建筑1栋,总建筑面积2580.08平方米)。
二、处罚款柒万陆仟壹佰壹拾叁元(¥76113)正(2580.08平方米×29.5/平方米=76113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