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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50110-00012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1-10 09: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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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腾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73号)

当事人:腾冲合发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MXH

法定代表人:罗跃进腾冲合发矿业有限公司文化程度:大专,群众,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建新路一段

我局于2024122日对腾冲合发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选矿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腾冲合发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开始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石头山文笔塔占用土地8.0478亩建设选矿厂钢架建筑3栋,总建筑面积5365.2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004版)的规定,是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罗跃进提供《营业执照》1份,证明腾冲合发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石头山文笔塔占用土地8.0478亩建设选矿厂钢架建筑3栋,总建筑面积5365.23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2、拍摄建设现场照片10张,证明腾冲合发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石头山文笔塔占用土地8.0478亩建设选矿厂钢架建筑3栋,总建筑面积5365.23平方米的具体情况。

我局已于2024123日依法向腾冲合发矿业有限公司罗跃进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选矿厂进行现场勘测,202412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4〕第73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第73号),腾冲合发矿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钢架建筑3栋,总建筑面积5365.23平方米)。

二、处罚款拾伍万捌仟贰佰柒拾伍元(158275)正(5365.23平方米×29.5/平方米=158275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