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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41018-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10-18 17: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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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58号

被处罚人:任明归,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年31岁,住所: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

被处罚人任明归违法开采地热水一案,我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任明归未经批准,分别于2024711日、2024811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家中及家门口开采地热水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矿工具为打水机

我局于2024814日向任明归调查取证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45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开采地热水,后2024918日向任明归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58)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58)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任明归未经批准,分别于2024711日、2024811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家中及家门口开采地热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任明归在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多次制止后,不拆除机械设备仍继续开采地热水,案审小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正(¥2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10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