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0925-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9-25 09:25:50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腾冲市群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2189918985,法人代表:杨正艳,住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文星社区玉泉名居小区。
经查实:腾冲市群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和顺镇大庄村委会21组,土地证号为:腾国用(2008)字第109539号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建设规模为607.07平方米,根据《腾冲市群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顺加油站施工图预算报告》,工程造价为1719063.9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规建设处罚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规划竣工验收测量成果、证明、现场照片;
4.《腾冲市群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顺加油站施工图预算报告》。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被处罚公司受托人进行了询问,被处罚公司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4年9月14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告字〔2024〕57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57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九点九的罚款170187.32元(即1719063.92元×9.9%)。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