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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40914-00008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9-14 07: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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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56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牛洪勇,男汉族,现年68 ,身份证号:533023********0052住址: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银河小区

被处罚人牛洪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案,我局于202494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牛洪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银河小区建设木结构房屋176.36平方米我局202494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询问,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496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56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56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牛洪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银河小区建设木结构房屋176.3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腾冲市人民政府58次常务会议纪要》(20191112)规定,按照《腾冲市2023年至2024年度城乡简易房屋建筑成本估算测算,决定处罚如下: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合计人民币6177.32元即(176.36平方米×583.78/平方米×6%)。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