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0729-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09:34:10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云南腾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浦某,性别:女,民族:彝族,住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砚湖社区。
经查实:云南腾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5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荷花镇明朗村非法占用耕地(旱地)768.29平方米开采拉运土石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
3.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地类核实截图。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被处罚单位代表进行了询问,被处罚单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4年7月2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40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40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公司主动提出不申请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限期在2024年8月10日前自行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耕地开垦费6倍的罚款:768.29平方米×13.5元×6倍=6223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2楼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 内直接向 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建杰
电 话 : 0875—5182990
地 址: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4楼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