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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40729-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7-29 09: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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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40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人:云南腾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浦某性别:民族:住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砚湖社区

经查实:云南腾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20245开始擅自在腾冲市荷花镇明朗村非法占用耕地旱地768.29方米开采拉运土石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

3.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地类核实截图                                

局于202479日对被处罚单位代表进行了询问,被处罚单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4722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40)、《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40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公司主动提出不申请陈述和申辩,也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限期在2024810日前自行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耕地开垦费6倍的罚款:768.29平方米×13.5元×6倍=62232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2楼财务室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月 内直接向 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系人: 杨建杰

  0875—5182990

址: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4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7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