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1114-0002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10:18:31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人: 段兴政,职务: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支书,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洗涤厂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村委会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2071.46平方米建设洗涤厂(总建筑面积2466.6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支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段兴政为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中和镇东坪村洗涤厂房建设项目现场勘踏勘图》各1份,证明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的事实及面积。
3、现场照片5张,证明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洗涤厂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向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11月5日向你村委会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49-1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49-1号),你村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村民委员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466.63平方米(洗涤车间982.09平方米、办公区790.34平方米、地坪硬化694.20平方米)。
二、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壹佰零捌元(¥61108)正(2071.46平方米×29.5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