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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40801-00018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8-01 09: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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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41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杨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8岁,学历:小学,住址:腾冲市中和镇大村

我局于2024527日对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占用土地建设简易钢架房、空心砖房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农家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占用土地建设简易钢架房、空心砖房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农家乐,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事实。

2.拍摄建设现场照片3张,证明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占用土地建设简易钢架房、空心砖房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农家乐,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场的具体情况。

我局已于202474日依法向杨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简易钢架房、空心砖房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农家乐进行现场勘测,2024722向当事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41和《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41杨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杨某某202485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简易钢架房2栋、空心砖房1)和其他设施(清除混凝土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8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