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0806-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09:28:01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2岁,学历:高中,住址: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对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蒲川乡清河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汽车修理厂(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蒲川乡清河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汽车修理厂(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事实。
2.拍摄建设现场照片6张,证明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蒲川乡清河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汽车修理厂(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场的具体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向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土陶制品加工基地进行现场勘测,2024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47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47号),李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李某某在2024年8月8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简易钢架房约1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