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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40730-00004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7-30 09: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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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42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段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9岁,学历:小学,住址: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段某某于2016年开始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占用土地建设钢架房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汽车修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占用土地建设钢架房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汽车修理厂,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事实。

2.拍摄建设现场照片4张,证明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村占用土地建设钢架房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汽车修理厂,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现场的具体情况。

我局已于2024年7月4日依法向段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钢架房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勘测,2024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42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42号),段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段某某在2024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钢架房1栋、临时修理房1间及相关附属设施)和其他设施(清除混凝土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