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0722-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10:29:49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朱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3岁,文化程度:大专,住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朱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开采地热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开采地热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朱某违法开采地热水的事实。
2. 现场照片4张,证明朱某违法开采地热水的程度。
我局已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向朱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4年7月12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39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39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二、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