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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40722-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7-22 1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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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39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朱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3岁,文化程度:大专住址: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

我局于202474日对朱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开采地热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永乐村开采地热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朱某违法开采地热水的事实。

2. 现场照片4,证明朱某违法开采地热水程度

我局已于202475日依法向朱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4712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39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39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7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