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0703-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10:28:5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某,性别:男,年龄:37岁,民族:汉族,住址:腾冲市曲石镇曲石村。
被处罚人张某非法采火山石一案,我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张某于2024年6月4日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曲石村开采火山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矿工具为挖机,采出火山石10立方米,未销售。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向张某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4〕第33号),并于2024年6月21日向张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33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33号),告知了张某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某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张某于2024年6月4日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曲石村开采火山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鉴于张某主动配合且开采出的火山石已就地掩埋,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