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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40607-00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6-07 10: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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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30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某,性别:男,年龄:52岁,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中和镇大村。

经查实,张某2020年,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社区建设温泉相关设施用房的行为占地面积1.57亩,2018年二调数据占地类型为水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立案调查,对被处罚人张某非法占地建设温泉相关设施用房的行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被处罚人张某对自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供认不讳,2024年4月10日向张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4〕中和第002号),2024年5月27日向张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中和第002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中和第002号),告知了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用地论处”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在2024年6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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