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0517-0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16:42:14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1970年5月4日出生,现年54岁,住所:腾冲市中和镇樊家营。
被处罚人李某违法开采山砂石一案,我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李某未经批准,于2024年2月21日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樊家营联队(火石坑)开采山砂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矿工具为挖机,开采出双桥车300车(约6000立方米),未出售,全部堆放在粪箕湾沟边。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向李某调查取证后,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字〔2024〕第1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撤离施工人员,听候处理。后于2024年4月23日向李某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21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21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李某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李某未经批准,于2024年2月21日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樊家营联队(火石坑)开采山砂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经案审小组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开采的山砂石(约6000立方米);
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没收的山砂石由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