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40517-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16:38:43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性别:男,年龄:48 ,民族:汉,住址: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748.13平方米建设蛮东小组村民活动场所(其中建筑面积:152.94平方米、硬化地坪1595.19平方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小组于2022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设蛮东小组村民活动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支书李某《居民身份证》《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李某为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处理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设蛮东小组村民活动场所一案相关事宜。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的事实。
3.《腾冲市新华乡蛮东活动场所宗地图》1份,证明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1748.13平方米建设蛮东小组村民活动场所(其中建筑面积:152.94平方米、硬化地坪1595.19平方米)。
4.2022年变更地类认定材料1份,证明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蛮东活动场所时地类。
5.现场照片5张,证明腾冲市新华乡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蛮东小组村民活动场所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9日依法向村民小组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4年4月30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4〕第21号、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4〕第21号),你村民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748.13平方米(钢架房2间152.94平方米、硬化地坪1595.19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小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