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1013-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10-13 10:39:49 |
文号 | 浏览量 | 65 |
被处罚人:张文华,男,汉族,年龄:51岁,中专文化,单位及职务:腾冲机场拌和站工作人员,住址: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云瑞村。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张文华擅自在腾冲市清水镇腾冲机场西南边占用腾冲机场预留用地874平方米建设混凝土拌和厂房及相关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张文华于2022年11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上述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做《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张文华2022年11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清水镇腾冲机场西南边占用腾冲机场预留用地874平方米建设混凝土拌和厂房及相关设施违法占地的事实。
2.张文华提供《腾冲机场跑道延长及附属设施扩建(东侧取土区、进场路)临时三期工程测量图》1份,证明张文华2022年11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清水镇腾冲机场西南边占用腾冲机场预留用地874平方米建设混凝土拌和厂房及相关设施的具体情况。
3.张文华提供《混凝土拌和厂房及相关设施建设占用土地范围内2018年土地变更数据及2020年土地变更数据》各1份,证明张文华占用腾冲机场预留用地874平方米建设混凝土拌和厂房及相关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地类性质。
4.现场照片6张,证明张文华违法占用腾冲机场预留用地874平方米建设混凝土拌和厂房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张文华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10月7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26号、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26号),张文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的规定,鉴于该土地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人民币(874㎡×100元=87400),合计处罚人民币捌万柒仟肆佰元正(¥874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办理缴纳手续并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