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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30922-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9-21 15: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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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19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19


  人: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段元平

委托代理人:贺成功,男,汉族,年龄:33岁,大学本科文化,单位及职务: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我局于2023911日对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4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东山草原违法占用国有草地20394.41平方米建设北部服务中心4267.5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744.65平方米、停车位434.51平方米、绿化1189.8平方米、石板1834.57平方米、台阶64.02平方米);帐篷酒店1696.09平方米(共计21个地块);南部服务中心5845.28平方米(其中:道路3340.75平方米、停车位2655.72平方米、绿化810.93平方米、石板282.39平方米、碎石地面1495.7平方米);南部服务中心停车场8585.4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475.84平方米、道路1125.22平方米、绿化191.81平方米、草地1806.22平方米)合计20394.41平方米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上述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元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1分、《法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总经理贺成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段元平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冲恒益东山康养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贺成功代表处理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204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北部服务中心、帐篷酒店、南部服务中心、南部服务中心停车场一案相关事宜。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证明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东山草原违法占地的事实。

3、公司提供《北部服务中心、帐篷酒店、南部服务中心、南部服务中心停车场2018年土地变更数据》各1份,证明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面积20394.41平方米及地类性质。

4、现场照片8张,证明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国有草地建设北部服务中心、帐篷酒店、南部服务中心、南部服务中心停车场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911日依法向腾冲市泽丰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913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19号、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19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394.41平方米北部服务中心4267.5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744.65平方米、停车位434.51平方米、绿化1189.8平方米、石板1834.57平方米、台阶64.02平方米);帐篷酒店1696.09平方米(共计21个地块);南部服务中心5845.28平方米(其中:道路3340.75平方米、停车位2655.72平方米、绿化810.93平方米、石板282.39平方米、碎石地面1495.7平方米);南部服务中心停车场8585.4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475.84平方米、道路1125.22平方米、绿化191.81平方米、草地1806.22平方米)。

按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柒零肆元(¥571043)正。具体为:北部服务中心4267.55平方米+帐篷酒店1696.09平方米南部服务中心5845.28平方米+南部服务中心停车场8585.49平方米=20394.41×28/平方米=57104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