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901-0001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17:29:01 |
文号 | 浏览量 | 90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14号
当 事 人: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旭。
委托代理人:姓名:肖峰,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2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单位及职务: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擅自在腾冲市团田乡弄玲社区上曼竹村民小组、腾冲市腾越街道下勐连社区村民小组、腾冲市腾越街道下勐连社区上梅树村民小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1号阀室工艺区、1号阀室放空区、2号分输站工艺区、2号分输站放空区,占地面积为116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其它农用地(种植园用地260平方米、林地50平方米、)和建设用地856平方米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擅自在腾冲市团田乡弄玲社区上曼竹村民小组、腾冲市腾越街道下勐连社区村民小组、腾冲市腾越街道下勐连社区梅树村民小组违法占用土地1166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肖峰为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肖峰代表处理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擅自在腾冲市团田乡弄玲社区上曼竹村民小组、腾冲市腾越街道下勐连社区村民小组、腾冲市腾越街道下勐连社区梅树村民小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1号阀室工艺区、1号阀室放空区、2号分输站工艺区、2号分输站放空区一案相关事宜。
2、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营业执照1份、批评教育决定1份。
3、《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4、《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区域草图》1份,国土变更调查数据1份,证明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面积1166平方米及占地地类情况。
5、现场照片6张,证明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1号阀室工艺区、1号阀室放空区、2号分输站工艺区和2号分输站放空区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8月24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14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14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腾冲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24.83平方米(其中:一号阀室工艺区钢架结构一栋,建筑面积49.6平方米;二号分输区工艺区钢架结构一栋,建筑面积50.10平方米;二号分输区工艺区砖混结构一栋,建筑面积85.05平方米;硬化地坪340.08平方米)。
二、没收1号、2号围墙长度180.38米,(其中:1号围墙长56.03米、2号围墙长124.35米)。
三、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肆拾捌元(¥32648)正。(其它农用地310平方米+建设用地856平方米×28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腾冲市自然资源局二楼财务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