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824-0002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16:38:58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10号
被处罚人:杨顺红,女,汉族,年龄:54岁,住址:腾冲市滇滩镇腊幸社区大竹园社。
经查实,杨顺红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腾冲市滇滩镇腊幸社区大竹园集体土地219.25平方米上建设房屋(钢架房建筑面积378.85平方米、其中5格房屋出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多次联系被处罚人,但杨顺红均未到现场配合调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再次通过电话告知对被处罚人杨顺红非法占用腾冲市滇滩镇腊幸社区大竹园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023年8月4日对被处罚人杨顺红留置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接受调查通知书(腾自然资接调字〔2023〕第60号),2023年8月16日向杨顺红留置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110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110号),告知了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杨顺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任何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用地论处”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杨顺红违法用地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2023年8月28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