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815-00020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17:09:3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12号
当 事 人: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冠雄
授权代表人:许茂伟,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8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单位及职务: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社区违法占用已征用第六村民小组集体一般耕地2706.38平方米建设厂房和宿舍楼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10月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社区违法占用已征用的第六村民小组集体一般耕地2706.38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冠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李冠雄为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许茂伟代表处理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东坪社区违法占用已征用的第六村民小组集体一般耕地2706.38平方米建设厂房和宿舍楼一案相关事宜。
2.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许茂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营业执照1份。
3.《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4.《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伴手礼)建设区域草图》1份,证明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面积2706.38平方米。
5.现场照片12张,证明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伴手礼)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和宿舍楼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向腾冲腾兴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8月2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12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1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024.35平方米,(宿舍楼框架结构房屋一栋四层,建筑面积3551.44平方米;厂房框架结构房屋一栋二层,建筑面积1308.78平方米;厂房基础一层1164.13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