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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30815-00019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8-15 17: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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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11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311


当事人: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斌

授权委托人:刘林:男,汉族,年龄:32岁,大学本科文化,单位及职务: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我局于2023726日对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1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社区违法占用征用的集体一般耕地5674.9平方米建设公司科研实验楼、原料仓库、展示楼及提取车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1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社区违法占用征用的集体一般耕地5674.9平方米建设公司科研实验楼、原料仓库、展示楼及提取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交段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刘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段斌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代表处理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1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社区违法占用征用的集体一般耕地5674.9平方米建设公司科研实验楼、原料仓库、展示楼及提取车间一案相关事宜。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1份,证明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3.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区域草图》1份,证明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1月开始擅自在腾冲市中和镇大村社区违法占用征用的集体一般耕地5674.9平方米建设公司科研实验楼、原料仓库、展示楼及提取车间

4.现场照片12张,证明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公司科研实验楼、原料仓库、展示楼及提取车间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726日依法向腾冲市大腾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82日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311号、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311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该土地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7916.9平方米(科研实验楼钢架结构房屋一栋四层,建筑面积3273平方米;原料仓库钢架结构房屋一栋一层,建筑面积1973.6平方米;展示楼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一层,建筑面积1389.8平方米;提取车间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一层,建筑面积1280.5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