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802-00010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8-02 10:04:21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04号
被处罚人:孙兴雄,性别:男,年龄:59,民族:汉,住址:腾冲市五合乡联盟社区。
我局于 2023年4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联盟社区畹岭小组建设活动场所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9年9月1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联盟社区畹岭小组建设活动场所的行为(图斑编号:53052220191124123171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各一份,证明五合乡联盟社区村民委员会畹岭小组违法占地事实。
2.腾冲市五合乡联盟社区村民委员会畹岭小组长孙兴雄《居民身份证》《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五合乡联盟社区村民委员会,孙兴雄为腾冲市五合乡联盟社区村民委员会畹岭小组法定代表人,孙兴雄代表腾冲市五合乡联盟社区村民委员会畹岭小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活动场所一案相关事宜。
3.《联盟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区域草图》1份,证明腾冲市五合乡联盟社区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1367.42平方米建设活动场所。
4.现场照片2张,证明五合乡联盟社区村民委员会畹岭小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活动场所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2023年8月3日前全部没收完成交五合乡人民政府管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