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802-00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8-02 09:44:5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00号
被处罚人:胡俊钦,性别:男,年龄:69,民族:汉住址: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
我局于2023年6月4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丙弄社区大井小组建设中心公墓管理用房及公墓停车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0年4月2日未经批准擅自在丙弄社区建设中心公墓管理用房及公墓停车场的行为,(图斑号:SC530581202302040311103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各一份,证明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大井小组违法占地事实。
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大井小组长胡俊钦《居民身份证》《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大井小组,胡俊钦为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大井小组法定代表人,胡俊钦代表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大井小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中心公墓管理用房及公墓停车场一案相关事宜。
《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区域草图》1份,证明腾冲市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大井小组违法占地1293.33平方米建设中心公墓管理用房及公墓停车场。
现场照片2张,证明五合乡丙弄社区村民委员会大井小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中心公墓管理用房及公墓停车场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2023年8月2日前全部没收完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 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