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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3-042401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4-24 17: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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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27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27

 

被处罚人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段生孝,性别:男,民族:汉族,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委会段家寨

被处罚人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村民小组违法采石灰石一案,我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村民小组2023219经批准,擅自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滚石头石灰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石灰石工具为挖机,采出石灰石50立方米,已卖了三车(21立方米),销售收入600元,其余29立方米仍堆放在现场。我局于2023223日向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村民小组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3)第5号),2023417日向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村民小组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27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27),告知了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村民小组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村民小组2023219经批准,擅自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段家寨滚石头石灰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撤离开采石灰石机械设备、人员,消除安全隐患,采出的石灰石就地掩埋,恢复植被

二、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三、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