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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3-0411053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4-11 11:09:50
文号 浏览量 54
主题词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25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25

 

处罚人:杨大明,性别:男,民族:汉族

经查实:杨大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建设房屋两幢,第一幢框架结构211.57平方米,第二幢砖混结构53.1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腾冲市2022年至2023年房屋建筑成本综合平均估算表》测算,工程造价为框架每平方米1121.36元,砖混每平方米738.59合计造价为239602元。

本局于2023330日对被处罚人进行了询问,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343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25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25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杨大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建设房屋两幢,第一幢框架结构211.57平方米,第二幢砖混结构53.19平方米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非法建设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6591211.57平方米×1121.36/平方米×6%+53.19平方米×738.59/平方米×6%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4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