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32302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3-23 15:16:58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9号
被处罚人:腾冲市中和镇勐蚌完全小学
法定代表人:尹兴堂
项目负责人:汪生维,男,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工作单位:腾冲市中和镇勐蚌完全小学,职务:副书记,住址:腾冲市中和镇新街社区新街子。
经查实:腾冲市中和镇勐蚌完全小学于2011年10月取得《腾冲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和镇勐蚌完全小新建教学楼及宿舍楼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函》(腾发改社会(2011)118号),于2016年10月取得《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和镇勐蚌完小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函》(腾发改社会(2016)1046号)、《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和镇勐蚌完小综合用房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函》(腾发改社会(2016)1028号),但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擅自在中和镇勐蚌社区建设勐蚌完全小学,占地面积为22.59亩(水田19.95亩、其他农用地2.64亩),新建教学楼一幢,框架三层,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新建教学综合用房一幢,框架三层,建筑面积758平方米;新建学生宿舍楼一幢,框架三层,建筑面积610平方米;新建学生宿舍用房一幢,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3568平方米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3年3月9立案调查,对被处罚人腾冲市中和镇勐蚌完全小学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进行询问和调查,被处罚人腾冲市中和镇勐蚌完全小学对自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腾冲市中和镇勐蚌完全小学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19号),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腾冲市中和镇勐蚌完全小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中和镇勐蚌社区建设勐蚌完全小学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没收新建教学楼一幢,框架三层,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新建教学综合用房一幢,框架三层,建筑面积758平方米;新建学生宿舍楼一幢,框架三层,建筑面积610平方米;新建学生宿舍用房一幢,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3568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