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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1-5-/2023-031002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3-10 15: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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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6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6

 

被处罚人:清水驼峰社区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一组村民小组长虞绍川,男,汉族,二组村民小组长虞绍全,男,汉族,三组村民小组长张德学,男,汉族

经查实: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20202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清水虞家营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秋场,占地面积829.5平米,现状地类为园地,宗地四至为:东至茶园,南至茶园,西至大路,北至茶园。

本局于2022429日对被处罚人和违法现场时行了询问和现场勘测,被处罚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日向被处罚人清水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下发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26号);于2023210日下发《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清第6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清第6号)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被处罚人腾冲市清水驼峰社区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腾冲市清水驼峰社区虞家营联队于2020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清水虞家营占用集体土地,占地类型为园地,面积829.5平米,用于建设应急避难场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没收被处罚人腾冲市清水驼峰社区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