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31002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15:13:53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6号
被处罚人:清水镇驼峰社区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一组村民小组长虞绍川,男,汉族,二组村民小组长虞绍全,男,汉族,三组村民小组长张德学,男,汉族。
经查实: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于2020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清水镇虞家营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秋场,占地面积829.5平米,现状地类为园地,宗地四至为:东至茶园,南至茶园,西至大路,北至茶园。
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被处罚人和违法现场时行了询问和现场勘测,被处罚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日向被处罚人清水镇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下发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2〕清6号);于2023年2月10日下发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清第6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清第6号),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时限内被处罚人腾冲市清水镇驼峰社区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腾冲市清水镇驼峰社区虞家营联队于2020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清水镇虞家营占用集体土地,占地类型为园地,面积829.5平米,用于建设应急避难场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没收被处罚人腾冲市清水镇驼峰社区虞家营一、二、三村民小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