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31-5-/2023-0323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3-23 10:46:5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7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7

 

被处罚人:腾冲市清水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彭怀明   

项目负责人:鲁大绍男,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工作单位:腾冲市清水镇中心学校,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

经查实:腾冲市清水镇中心学校20121228日取得了《腾冲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水乡四合完小搬迁项目建议书的函》,但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擅自在腾冲市清水镇清水社区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四合完全小学,占地面积为32.63占地类型为耕地28.24林地1.06亩、交通运输用地0.13亩,其他农用3.27),建成教学综合用房一幢框架四层,建筑面积3951平方米,食堂一幢,框架三层,建筑面积1304平方米,学生宿舍用房一幢,建筑面积4091平方米,厕所一幢框架一层,建筑面积82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9428平方米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337立案调查,对被处罚人腾冲市清水镇中心学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被处罚人腾冲市清水镇中心学校对自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3313日向腾冲市清水镇中心学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17号),告知了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腾冲市清水镇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腾冲市清水镇中心学校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没收教学综合用房一幢框架四层,建筑面积3951平方米,食堂一幢,框架三层,建筑面积1304平方米,学生宿舍用房一幢,建筑面积4091平方米,厕所一幢框架一层,建筑面积82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3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