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322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15:03:54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5号
当事人: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保兰,女,汉族,初中文化。
住址: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违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90平方米建设村民活动场所(其中:水田604平方米、旱地43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6平方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小组于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耕地建设村民活动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组长黄保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黄保兰为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保兰代表处理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违法占用本村民小组集体耕地建设村民活动场所一案相关事宜。
2. 《土地卫片图斑材料》、《询问笔录》1份,证明腾冲市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违法占地的事实。
3. 《松园社区山田建设区域草图》1份,证明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违法占地面积1190平方米(其中:水田604平方米、旱地43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6平方米)。
4. 2018年变更地类认定材料1份,证明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违法占地面积1190平方米(其中:水田604平方米、旱地43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6平方米)建设村民活动场所。
5. 现场照片4张,证明腾冲市明光镇松园社区山田村民小组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村民活动场所的建设程度。
我局已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向村民小组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发出《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15号、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15号),你村民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该土地拟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9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一栋二层三格,建筑面积232.98㎡;砖木结构房屋一栋一层一格,建筑面积21.54㎡、水泥硬化地坪935.4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小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