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3-031605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3-16 16:50:1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3〕第13号
被处罚人:唐宗雄,男,汉族,高中,住址:腾冲市界头镇贡山村李家寨。
经查实,你于2022年3月13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腾冲市北海镇下村杜家湾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农家乐建成砖混房10房间,卫生间1个,钢架房1栋,占地面积2.47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规定,是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立案调查,对被处罚人唐宗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农家乐的行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被处罚人唐宗雄对自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向唐宗雄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3〕第6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3〕第6号),告知了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唐宗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用地论处”规定,经讨论,决定对唐宗雄违法用地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2023年3月20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6日